2007年8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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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他正式复活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张鑫

   “复活了!”8月6日,临海法院宣判:“撤销本院宣告黄××死亡的(2004)临民一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至此,本报在7月6日报道过的临海将“复活”之人黄某某在宣告死亡近2年后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复活。

  精神病人“死亡”近2年后“复活”
  2000年8月,临海市古城街道的黄某某走出家门后就没有再回家。黄某某是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老人,家人想尽办法都没有找到他的下落。无奈之下,2004年,在黄某某整整失踪4年后,因为黄某某原所在单位要处理各种关系,家人只好向临海法院申请宣告黄某某死亡。
  2005年9月19日,临海法院在公告寻找黄某某的下落1年后,正式宣告黄某某死亡。
  但是今年6月,黄某某的家人却欣喜若狂地获悉,温州平阳有一个流浪的人很像黄某某。经过辨认,此人果然就是黄某某。6月22日,黄某某被接回了临海。
  黄某某回家后,他的家人又马上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让他从法律上复活。
  审理此案的临海法院民一庭庭长洪青卫说,审理此类案件,法院只需查明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的事实,就可以撤销死亡宣告。法院不仅要将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书发给申请人,还会发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并且要进行公告。
  8月6日,临海法院开庭宣判撤销对黄某某的死亡宣告。黄某某本人没有出庭,只有他的一个女儿到庭听了宣判。宣判后,法官告诉黄某某的女儿,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到公安机关重新为黄某某上户口,这样他在法律上就算真正“复活”了。

  法律上的“死亡”和“复活”的意义
  法官洪青卫说,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对其本人和相关人员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被宣告死亡之人可以被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
  但是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对此,《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义务。
  在财产上,《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可不返还。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但已作为遗产分割了的财产,自然应当返还。
  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总之,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婚姻不能自行恢复,法律保护后一个婚姻。
  在收养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无效。